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学校鼓励社团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校的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社团所属挂靠单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贵州师范学院、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所属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监管单位为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学生社团的主要指导单位为各社团根据其性质分别挂靠的学院或职能部门,挂靠单位需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学生社团的统一管理单位为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管理、监督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六条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职责: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团,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贵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所属挂靠单位与指导老师的职责
第八条 校团委、社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且应为挂靠社团举行的常规活动优先给予专业技能设施设备、活动资金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重点是对挂靠社团常规工作、活动组织、财务管理、人事选拔、社团发展等进行管理、指导及合理规划。
第十条 指导老师对挂靠社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指导挂靠社团一切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需在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民主选举;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具有推荐权、考察权和任用权。
第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与指导老师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需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并指导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前,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
3、社团隶属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4、负责人姓名、年龄、任职及简历。
5、成员数额。
第十六条 各社团必须有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各项:
1、社团的名称及宗旨。
2、社团的组织机构。
3、社团的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它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校团委在受理申请的一星期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地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已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社团,发给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团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第二十二条 不允许学生社团刻印章。已刻有印章的,在本条例实施的5天内交由校团委并保存。开展活动需加盖公章的,可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或社团隶属单位盖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校团委于每年12月初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联上报招收人数。
第二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上缴该年所收取会员费的5%作为社团管理经费。社团会费一律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如外聘教师需向会员收取培训费用,需由社团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印制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指导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社团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3日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在3日内将活动资料交社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遵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贵州师范学院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备案。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 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健康积极。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3.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6.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思想性强,对读者有积极地影响。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选举结果应由指导老师同意,报挂靠单位审核通过后,向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选举期前后两学期内曾经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定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贵州师范学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 等,如有社团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破坏社团正常运行,社团执行机构应在发现后3天内作出决议并报校团委。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负责人、社联以及校团委的领导。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积极参加社团及社联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校团委社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校团委每年12月初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学生社团进行A、B、C、D四类划分:A类社团进入下一年度重点社团发展序列;B类社团在下一年度正常开展活动;C类社团根据评估不合格指标进行整顿,在整顿完成前不得对外开展活动;D类社团将根据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四十四条 校团委和社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其结果将作为校团委、社联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参考相关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校团委、社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未经社团允许,使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连续两个月不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违反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8.社团一个学期以上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