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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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章程
2013-09-02 21:47   审核人:

第一节 活动规范

第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严格进行。

第二条 社团不得擅自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以讲座、展示、展卖、活动冠名等形式开展,且以在校学生为潜在客户群的活动。社团举办上述商业活动,需上报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批。

第三条 社团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与赞助商签有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到校团委霍老师处或社团指导老师处审批保留,另外两份由活动双方保留,如不按规定,出现的问题由该社团自己负责),在上报审批时须附带合同复印件。无合同的商业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条 社团活动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适合青年学生的活动形式、良好的活动效果和成熟的活动条件,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社团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社团应能予以很好的规避。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具有一定风险的校内活动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社联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的具体内容,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社团活动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特色活动,其中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在一百人以上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在大型活动中,必须有社联专职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一起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交校团委审批。

第九条 社团活动需使用学校场地时,须由社团负责人提前一周向社联递交《贵州师范学院场地使用申请表》,说明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经社联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社团在活动完毕后,应负责清理场地。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需要使用宣传品(如条幅、喷绘等)进行宣传,需提前一周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报批,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对赞助单位的宣传中,可允许在宣传品上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性质,但不得宣传赞助单位的产品。

第十三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以及加盖社联或指导单位的公章,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节 赴外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展开活动,例如: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活动或学术活动,以及学生社团到校外开展各种活动,均需要先报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再由社团联合会报经校团委,无校团委的审定批准,各社团理事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带领社员到外校参加任何性质的活动、学习、比赛等。也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一经发现,将由校团委解散该社团并由校团通报批评。

第三节 社团活动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社团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损学校声誉内容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的政治性、纯商业性活动的,有其他违规活动并导致重大违规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上报校团委予以注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社团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商业性质的活动,社团联合会将处以暂停该社团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校团委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瞒手法变相进行商业活动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审批活动或者注销的处罚,并上报团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未经校方审批擅自占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由社团自负;若造成恶劣影响,则由社团联合会对该社团采取暂停其该次活动的处罚。

第十九条 社团违反宣传品悬挂、放置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该次活动的处罚。

第二十条 社团在暂停审批期间未经社联批准进行活动的,予以注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联检查发现社团存在侵犯他人及其他社团权益情况或社联接到他人及其他社团对该社团发生侵犯权益事件的举报时应认真调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审批和注销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贴的海报和其他的通知必须有社团联合会或挂靠单位的公章,一经发现没有加盖公章并查证属实的,将取消该协会一学期的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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