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各学生社团财务工作及其财务办法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与校团委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状况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利,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一节 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一般为10元/人*年,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交由社联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
第九条 学生社团在每年纳新结束后的第一学期内将该学生社团所收取总会费的5%上交到社联财务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上交,必须出示书面申请。
第二节 社团财务审计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有单独账簿,该学生社团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详细记录在账簿上,必须注明日期,金额,以及详细的用途。
第九条 每学年社联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时间为社团招新完后一个月内。财务检查时各学生社团需将本社团的账簿交到社联财务部,审查完后即可取回。检查结果将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个社团。
第三节 社团财务违规处理
第十条 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出,社联将做严肃处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不记账或有两本账。
(三)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资金用途没有明确详细的记录,如只是笼统的记为“活动经费”、“日常开销”等均属于模糊账。
(四)虚报数目,造成学生社团资产流失。
(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会费或蓄意拖延上缴会费时间。
(六)其它。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配合社联财务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者,社联将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学生社团年度评优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免去其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职,并向其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反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学生社团财务需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交接时应有第三方在场。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被撤销、解散、或合并时,该社团财产由社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内部分配。